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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律上规定自首可以减轻刑罚是因为什么?”
“是因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劝告犯罪人进行主动的承认刑罚。”
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旧判决死刑。”
“那么我方完全可以认为,在刑法上自首对于案件有着重大表现,有着立功表现,完全没有了任何意义!”
“以上是我方对于公诉人提出来的,认为自首情节起不到减轻刑罚的目的进行的反驳观点。”
“再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角度上来讲,被告人委托律师陈述了三点内容,完全没有意义。”
“为什么这么讲?”
“反方判定!这是要胜诉了?
审判长徐如风在听到各方的答辩内容,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整理。
根据目前三方的答辩。
可以明显的感受到,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有一定依据,并且占据一部分优势。
为什么这么讲?
因为被告方委托律师着重强调的就是自首,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自首。
有着怎样的立功表现。
被告方委托律师,是着重的从这一方面进行的强调。
检方和受害人委托律师虽然说从情节恶劣上进行了强调。
但是并没有什么有力的说服。
当然……虽然说被告方委托律师在这方面进行了着重的强调。
可实际上,案件的核心点还是回到了一个问题上。
那就是——具有立功表现的自首,在这个案子当中应不应该减缓罪罚,由死刑判定为死缓。
这是这个案子中的最大争议点!
当然还有其他的小争议点,例如说:董白浩是不是有预谋的对董果果实施侵害。
这种预谋说的不是具有具体的实施规划,而是在之前有没有这种心理或想法。
说到底,还是主观的问题。
另外,更重要的一点是,董白浩知不知道董果果刚十周岁。
这个问题也是个关键点。
因为已知未满14周岁而发生侵犯,那就是强迫幼儿。
满14周岁发生侵犯,14周岁在法律的规定上是妇女。
幼儿和妇女两者是不同的概念。
这个案件中,如果董白浩知道董果果是刚十周岁,或者说知道未满14周岁。
那么这个案子的性质就变了。
案子的性质就会变成在主观上侵犯幼女!
虽然在客观的事实上没有变化。
但是通过这一点主观可以加重情节严重性的判定!
自首的情节是否用于减缓刑罚,还需要从这两点来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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