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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在地方上,为了方便,还是一直合在一起。
最主要的原因是,地方上所有事务都是主官一把抓,分开没有意义。
朱允熥用垂直管理的办法,相对加强其独立性,又禁止主官随意介入,性质就完全变了。
办案和审案判案,才能实现。
一方面,地方主官的任何介入,都有文件和档案呈交上级,说明原由,这也使得他们不敢随意介入。
另一方面,案子不是地方主官审判的,但地方主官仍然有监督之权,一旦现有冤假错案,地方主官就会主动纠正。
这与自己审判,推翻自己是不一样的。
何况垂直管理后,上面的控制将大大加强,也能杜绝地方贪污腐败,或者询私情枉法裁判的问题。
“那法部的人选?”杨士奇问道。
朱允熥微微沉吟,道:“就将周志清暂代法部主官。”
“至于大理寺,其职权也进行调整。”
“日后大理寺主要负责制定律条,以及对不清楚含糊不清,有歧义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。”
其实一开始的时候,朱允熥想过让大理寺转为法部。
在历史上,也正是大理寺这一机构,最终转为了最高法院。
但考虑到垂直管理的问题,大理寺对下面的机构人员毫不熟悉,而从刑部分割出去的法部,则没有这个问题。
且刑部的人,更清楚办案人员是用什么方法进行刑讯,用什么方法办案的,因此在审案判案的时候,反而很容易看出问题来。
大理寺则不如干脆让其变成制定律法和解释律法的机构。
古代对立法工作虽然重视,但他们往往认为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了,就万事大吉了。
后世千秋万代不改。
这是因为古代长期不变农耕的生活,给人们带来了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。
朱允熥很清楚,随着自己持续不断的推进大明变革,大明大跨步走进新时代,社会变化日新月异,法律必须要适用时代的展需求。
立法工作,就显得极为重要了。
现有的《大明律》仍非常粗糙,很多案件的审判,往往是以主官的道德审判为主,带来了数不清的问题。
大理寺的官员,本身就是最熟悉法律法条之人,他们担负其这个责任,也十分合适。
朱允熥阐述了一下自己对立法工作的看法。
“立法要细致,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。”
“用刑要谨慎,不可量刑过重。”
“另外,以罚代刑,交钱免予处罚之事,自即日起,全面停止。”
“有犯罪而需罚钱者,直接判决罚款即可,但罚款与刑罚不能两相抵消。”
自秦汉以来,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一个非常“优良”的传统。
那就是一个人犯了罪,只要交钱,就可以免予刑罚。
比如,偷盗了二十两银子的财物,按律要仗五十,但他愿意交二百两银子,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。
只有杀人案,造反案等特别重大,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,才不能交钱免罚。
这一制度,为历朝历代所采用,大明也不例外。
当然,比起汉朝,大明已经好多了。
汉朝甚至有不少官员被判了死罪,交一笔钱后,便免罪了。
大明已经对很多交钱免罚的范围进行不少限制,但仍然有不少罪,还是可以交钱免刑。
在朱允熥看来,这实在太荒谬了。
法律真成了有钱人的法律。
这一条,非改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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